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做好2020年研究生奖助及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陕西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规定学制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生,硕士研究生2万元/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为规定学制内全日制非在职在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硕博连读研究生在评定时如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未取得博士学籍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6、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取得已发表或已授权的科研成果,发展潜力突出;
7、对应满足《设计与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创新素质(科研成果)积分办法(2023试行版)》中“【附】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1、未缴清研究生学费及住宿费者;
2、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超出基本学制及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7、在基本学制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未经研究生院批准者,不予参评);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评审组织、职能与评审原则
第六条 学院成立“设计与艺术学院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院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专人统一保存本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组长:刘宗明、刘和林
副组长:米高峰
成员:詹秦川、田龙过、贺雪梅、吉平、安玲、
万蓬勃、周柯、高凯
秘书:安然、关瑛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自下而上,综合评价,逐级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2、要充分尊重基层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实施逐级评审报批,做到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示;
第八条 评选方式如下:
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各学院按实际指标数确定初评名单报学校审批;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分为“定额评选”和“差额评选”两类。
(1)“定额评选”由一级学科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指标分配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评选过程中,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交叉及自设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均需将相应材料提交至一级学科所在学院进行统一评审,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在组织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会时需通知申请博士研究生所在学院相关工作负责人参加。
(2)“差额评选”以一级学科为单位推荐申请人,申请人支撑材料经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审核公示后报研究生院(研工部),由研究生院(研工部)组织召开校级评审会,通过汇报答辩形式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获奖人选。
评审程序与成绩评定办法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依据学校的总体部署确定学院具体工作安排;各门类的评审指标参照学生人数,按一定比例下达,并适当向艺术学科(专业)倾斜;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本学院组织评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只考核和计算申请者自入学以来至申请当年9月30日以前的学习、科研、获奖及社会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积分分为:课程学习积分(30%)与创造性成果积分(70%)两项,并实行积分累加制。
创造性成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论文(作品)见刊,收录论文有收录证明、专利有授权书、各种奖励有获奖证书。
课程学习积分按第十条计算,创造性成果加分按第十四条计算。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积分:
1、课程综合成绩=第一外国语综合×30%+学位课(除第一外国语)加权平均分×45%+非学位课加权平均分×25%
2、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
3、课程学习原始积分=课程综合成绩+其它加分
4、最终学习积分=课程学习原始积分×70/本一级学科最高原始积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在学术、专门技术和艺术创作上做出创造性成果按规定积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术、专门技术或者艺术创作上做出的创造性成果而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应与学位论文或者毕业艺术创作密切相关,并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术论文(发表作品)、专利、获奖列为加分因素。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是创造性成果的直接完成者,发表的论文(作品)、获得的专利授权等成果必须是公认为属于研究生攻读学位学科内的研究成果。创造性成果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
1、作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者通讯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陕西科技大学,且论文见刊。
2、授权专利要求申请人为第一发明人、导师第二发明人,或者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为第二发明人,专利授权人必须为陕西科技大学,且有授权证书。
3、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与毕业创作和研究相关的作品,第一署名单位为陕西科技大学,且发表作品见刊。
4、评审认可的主办单位的比赛和竞赛等,其获奖作品第一署名单位为陕西科技大学,且必须有原始证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创造性成果积分:
为了体现国家奖学金的示范性,突出高层次、标志性学术科研成果的价值,研究生创造性成果以《设计与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创新素质(科研成果)积分办法(2023试行版)》为积分办法,文件详见附件。
创造性成果积分=创造性成果原始积分×80/本一级学科最高原始积分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充分尊重学院评审委员会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实施逐级评审报批。
1、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院内初评并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校;
2、领导小组在学院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并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日内予以研究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设计与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设计与艺术学院(丝路文化与传播学院)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附件0:设计与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创新素质(科研成果)积分办法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汇总表
附件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成果汇总表
附件4:博士差额评选材料
附件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设计与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安排
9月27日:学院上报设计与艺术学院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及实施细则;
9月28日—10月7日:学生下载表格,并准确填写相关内容,准备相关支撑材料附件,导师审核签署意见,并上交申请材料;
10月7日上午12:00前:参评同学务必本人将申请材料装档案袋及电子文件送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办公室(人文楼B332),未按时间截点提交文件的同学将视为放弃此次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报送材料包括: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纸质版正反面打印);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名单成果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纸质版)
4、各类创造性成果的原件。论文(作品)见刊提交期刊,收录论文提交收录证明、专利提交授权书、各种竞赛奖励提交获奖证书。附在附件3后。
5、博士国家奖学金“差额评选”申请人同时提供成果支撑材料和答辩PPT及其他相关材料(详见附件4)。
10月7日始: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开会审查提交材料,统一核查并计算成绩。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资格。
学院评审并公示五个工作日,纸质版、电子版材料一并上报研究生院;
按照省教育厅及学校工作时间安排,研究生院(研工部)组织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差额评选”申请人进行答辩。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程序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批并确定最终获奖名单。获奖名单经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育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