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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陕西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及相关规定

2016-01-07  点击:[]

为了增强我校教职工的劳动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更好地适应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常规性工作,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教职工计发工资、岗位津贴等薪酬以及全员聘用的重要依据,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安排一名原则性强、办事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各院(部、处)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具体负责考勤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分为坐班制和非坐班制,均实行考勤。坐班人员按每个工作日考勤,非坐班人员每周至少有一次签到记录,未签到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待岗人员按非坐班制人员考勤),其它旷工情况由各学院自行界定。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务外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考勤员做好情况登记,并由部门负责人在《公出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实事求是地填报考勤表,每月工资、津贴发放应以考勤情况作为依据,并上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专设举报信箱rsjb@sust.edu.cn,对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漏报、瞒报者,一经查明,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津贴并上缴学校,扣发二级单位领导年津贴10%/人次上缴学校,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条 旷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领导批准,擅离职守者;

(2)超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批假单位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3)因打架斗殴、违纪致伤而休息;

(4)被公安部门拘留;

(5)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者。

2.旷工期间工资、津贴待遇

(1)旷工一天者扣发当月薪级工资及岗位津贴的50%,月累计旷工2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月累计旷工4天及以上者扣发3个月工资和岗位津贴,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20天以内者扣发全年工资和岗位津贴;

(2)年累计旷工20天及以上者予以除名;

(3)旷工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七条 带薪年休假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的,可申请事假,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由于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事假批准要从紧掌握。

事假需续假者,必须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1.事假的审批程序:一次请假在15天以内由工作所在单位领导批准,15天及以上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凡当月事假累计满4天者,扣发当月薪级工资50%;满8天者扣发当月薪级工资;满16天者扣发当月岗位工资30%和薪级工资。全年累计事假满30天者扣发请假期间岗位工资50%及薪级工资和工资中其余部分;全年累计事假满31天及以上者扣发请假期间岗位工资80%及薪级工资和工资中其余部分;达到或超过60天者扣发请假期间全部工资。

3.学校津贴待遇

凡当月事假累计满4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30%;满8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80%;满16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半年事假累计满25天及以上者扣发三个月岗位津贴;全年累计事假满31天及以上者,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全年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60天者,扣发全年岗位津贴。

第九条 病假

1.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级及以上医院与校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确需病休者,可持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部门请病假。所在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其病情和医生给假天数,酌情批准其休假天数。凡连续休病假15天以上者,所在部门要报人事处审批。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病假月累计在8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薪级工资50%,月累计在14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薪级工资。病假满一天开始累计,全年累计超过30天停发当月薪级工资。

(2)病假两个月以上,六个月及以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岗位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的80%。

3.校内津贴待遇

凡当月病假满10天者,扣发当月一半岗位津贴;20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全年累计病假达到或超过90天者,扣发全年岗位津贴。

4.假借病假名义从事其它活动者,一经查实,扣回病假工资上缴学校,并扣发所属单位领导及校医院领导年岗位津贴10%/人次。

5.病休连续三个月以上要恢复工作者,应持医院证明。连续病休六个月,上班后未能连续正常工作二个月以上又病休者,其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6.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7.因公负伤者属伤情病休的,可免扣病假工资。

8.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因各种原因的人流等假按病假处理。

第十条 探亲假

学校探亲假期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经批准均按事假处理。

1.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其配偶居住外地者,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一年一次);父母(含养父母)都居住外地者,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四年一次,未婚每年一次)。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与现役军队干部的,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待遇。

2.寒暑假探亲的教职工,假期结束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须在假期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只能续假一次),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3.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独立核算及二级管理的单位由各单位负担,其余由学校负担。符合一年探亲一次的,路费可以一年报销一次;符合四年探亲一次的,路费可以四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予以报销。

教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报销,以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基准,超过户口所在地的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低于户口所在地的,按实际路程计算报销。

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座。乘轮船,可报四等舱位。年满五十周岁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教职工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探望定居的配偶或父母,国内段路费报销至出入境口岸,国外段自理。

4.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规定》待遇。学徒、见习生转正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

5.已办理结婚手续的,不能再享受未婚职工探亲待遇,丧偶或离婚的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 产假

1.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其中含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已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外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产假期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增加顺延的产假视为出勤,学校职工应积极响应和执行国家优生优育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未生育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42天产假。

2.凡符合晚育要求生第一胎并领了“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产假期满后,根据工作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再给一年以内的婴儿哺乳假。婴儿哺乳假期内,只发放岗位工资按80%,工资中其余部分及岗位津贴均停发。

3、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如路途较远,可两次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及以上医院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4.产假期待遇: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第十二条 婚假

1.教职工申请婚假,由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人事处审核。

2.教职工结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可视为出勤,学校工资及校内津贴照发。在寒暑假和法定节日期间休婚假的,不再补假。

第十三条 丧假

直系亲属亡故,给假3至7天(超出部分按事假程序请假),丧假期间可视为出勤,学校工资及校内津贴照发。

第十四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应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视实际情况享受工伤假。所在部门必须在三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因教职工工作过错造成的,应相应追究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教职工经批准公派、自费出国及参加进修、培训等,需办理审批手续和请假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以及学习期满未返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超过一个月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计算。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对教职工因各种理由扣发的事假、病假工资及津贴,经人事处核定后用于工作业绩奖励。

第十八条 请休假程序

1.凡请假人员必须填写《请休假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批准。

2.处级干部:副处级向正处级(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请假同意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汇总到校办,由校办抄送人事处。

正处级直接向主管校领导请假,汇总到校办,并由校办抄送人事处。

3.教职工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并在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对因突发病及遇有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批的,可于事后一周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 附则

1.校级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其具体管理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二级单位依据本制度制定适应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3.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过去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本制度解释权在校人事处。

 

上一条:陕西科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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